媒体报道

哈尔滨市发布清理整治废品收购站有关事宜的通告及解读

2019-05-01 20:42:02 6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废品收购站经营活动有关事宜的通告

哈政规〔2019〕8号

为了规范废品收购站经营活动,改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哈尔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现就清理整治废品收购站经营活动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治范围和对象: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四环路以内区域的废品收购站;平房区、松北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建成区内的废品收购站。

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废品收购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三、禁止在居民居住区开办污染环境的废品收购站及从事污染环境的废品贮存、处置活动。违反规定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四、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从事废品收购经营活动。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废品收购站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违反规定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存在火灾隐患的,通知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六、鼓励和引导废品收购站经营单位建立信息化平台,采取电话或者网上预约上门收购、流动收购车、设置自动收购设施等方式,建立便民利民的废品收购网络。

七、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清理整治废品收购站经营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组织商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集中清理。

八、对阻挠和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7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废品收购站经营活动有关事宜的通告》解读

为了进一步规范废品收购经营活动秩序,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建立证照齐全、绿色环保、管理科学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市政府出台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废品收购站经营活动有关事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为准确理解和把握《通告》的精神和要求,确保顺利实施,现对《通告》进行如下解读:

一、关于制定《通告》的背景和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逐步发展,废品收购站在城区内废品乱堆放,经营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要求,占道经营、噪音扰民,影响城市环境秩序,带来的问题也越来多。为了规范废品收购行业秩序,按照市政府治理废品收购站工作有关要求,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哈尔滨市废品收购站集中治理工作方案》(哈城管委办发〔2019〕5号),明确了工作目标、治理范围、工作任务以及各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工作职责。为了让广大经营业户和社会各界了解清理整治废品收购站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更加广泛的宣传,推进清理整治工作顺利开展,有必要制定《通告》。

二、《通告》的法律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哈尔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三、关于清理整治责任主体问题

清理整治废品收购站经营活动涉及部门较多,《通告》明确规定,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清理整治废品收购站经营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组织商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集中清理。

四、关于对无照经营的查处问题

为了加强对无照经营废品收购活动的查处力度,《通告》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有关规定,明确了无照经营查处责任部门、采取的处罚和强制措施。《通告》规定,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废品收购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五、关于在居民居住区开设废品收购站的查处问题

根据《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通告》规定,禁止在居民居住区开办污染环境的废品收购站及从污染环境的废品贮存、处置活动。违反规定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六、关于占用城市道路、广场从事废品收购经营活动的查处问题

根据《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通告》规定,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从事废品收购经营活动。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七、解读部门

本《通告》由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读。

联系方式:0451-58865102